2022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附答案
发布时间:2022-08-17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3.根据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发生,将法律行为分为:(
B
)
B.所有的违法行为,不提出控告书起诉,就不追究或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清末诉讼制度改革,引进西方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程序上是(
A
)
12.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条件是(
ABC
)
C.撤销省、自治州区、直辖市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ABCD
)
21.张某遭遇凶杀,情急中将门反锁,将正要进门的李某推开,导致李某被凶手刺伤(
ABD
)
D.因为是被行凶者刺伤,行凶者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B.在接种疫苗前应当告知接种人相关风险,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告知
23.丈夫和妻子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个体工商户,丈夫不能还债,其债务(
BD
)
24.一对夫委无法生育且满足领养条件,下列属于可以被领养的是(
A
)
25.村民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产最终归属于(
C
)
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即《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的合称。在内容上,讲述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和有关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军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答: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在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①专属性。即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
②程序性。即司法程序由专门程序法予以规定;
③权威性。即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判的执行④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
⑤体系性。即司法主体按照宪法规定形成了特定机构体系。
答:性骚扰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是指行为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
(1)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和健康上的损害,甚至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向行为人主张,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国家机关已经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应当为性骚扰设置公力救济的渠道,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答: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①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②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④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①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以限制总统的权力。
②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制衡袁世凯。
③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答: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政治基础和理论依据,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1)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基本权利是法律概念,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2)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基本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的某一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基本权利的若干项权利,而基本权利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并非一一对等;
(3)人权与基本权利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
(3)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
(1)贯彻量刑原则,把握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刑罚,是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贯彻的基本标志。
(2)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
(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有关刑罚裁量制度,比如: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制度,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对各种刑罚裁量制度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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