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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比较刑事法系列讲座”第1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4-02 来源:

2024年3月2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的“西政比较刑事法系列讲座”第1期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的主题为“轻罪时代的立法与司法五人谈”,由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教授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梅传强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姜敏教授和贾健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同步进行了线上直播,吸引大量听众参与,取得圆满成功。

首先,林维教授对此次莅临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详细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林维教授表示,各位嘉宾对即将成立的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提供了大力支持,并殷切期盼未来借助这一平台创造开放包容的学术交流环境并促进西政刑事法学科的一体化发展。由此,林维教授鼓舞同学们勤奋学习、力争上游,见证并投身于刑事法学科的发展和建设之中。随后,林维教授详细介绍了在轻罪时代下刑事立法和司法面临的极大挑战,特别指出了其中“重罪立法”与“轻罪司法”的不协调,明确了此次讲座讨论主题对当今社会犯罪治理的重要意义和突出价值,并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主持

在主讲环节,五位主讲人分别就轻罪治理中的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

陈忠林教授在对“轻罪时代”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之上,从宪法的角度表达了对轻罪时代下积极刑事立法政策的隐忧并阐述了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已经入刑的轻罪。陈忠林教授认为,目前“轻罪”被理解为了新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受刑事处罚较轻的犯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自“醉驾入刑”起,我国的刑事立法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为例,陈忠林教授从实证的角度批判了“刑法更有效”的立法思维,认为此种思维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并有侵害公民人权之嫌。同时,对刑法的过分依赖也导致行政能力的弱化,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针对已经入刑的轻罪,陈忠林教授通过法谚“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讲理的人”表达了正确理解和看待的态度,从“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学基本立场出发表明以上批评仅针对立法政策而不针对刑法本身。应根据宪法的规定来理解刑法,正确看待刑法总分则的关系,充分理解《刑法》第5条、第13条和第37条的内涵,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对此类犯罪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主讲

冯军教授从社会文明发展、比较刑法研究、治理效果的角度出发,表达了对轻罪入刑的肯定,并认为这将是刑事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首先,冯军教授通过列举目前我国犯罪结构的数据,认为“轻罪增多、重罪减少”现象的出现实为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表现,且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现实,立法通过增设大量轻罪进行了积极回应。冯军教授以“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为例,说明了风险社会中大量公民丧命于醉驾交通事故的社会现实和民众对醉驾入刑的强烈呼声。其次,冯军教授从比较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与域外相比我国刑法中的轻罪明显不足,并进一步指出,轻罪过少也是社会文明程度不足的表现。最后,冯军教授列举了轻罪入刑的一系列优势,如新兴行业的兴起、民众安全感的增强、对不法行为人权利保护的提升等,并表明轻罪消除化是对立法趋势的违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主讲

徐岱教授将视野转向了刑事司法。徐岱教授指出,我国并非进入了轻罪的立法时代,而是进入了轻罪的司法时代,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轻罪的治理困境和解决之道。首先,徐岱教授采取静态标准对“轻罪”进行界定,即以“3年有期徒刑”的标准对重罪轻罪进行界分。然后,徐岱教授从刑法文本出发,说明目前我国刑法仍然以重罪规范为主,进一步否认“轻罪时代是立法时代”的观点。相反,危险驾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上的困境表明了我国进入轻罪司法时代的现实。再次,徐岱教授指出轻罪治理困境突出表现在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的冲突、严而不厉立法目的与效果不佳司法现实的冲突和轻罪陷阱的出现三个方面。最后,面对上述困境,徐岱教授认为需要树立综合治理的轻罪治理观念,轻罪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更需要在刑法之外进行治理。具体而言,第一,改变“有罪必罚”的刑法观念,加强刑法第13条“但书”和第37条的运用;第二,以刑事政策作为通道,贯通犯罪学和刑法学,共同关注轻罪的治理,充分发挥犯罪学的犯罪预测功能;第三,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进行轻罪治理,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前端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功能;第四,妥善处理好犯罪附随后果问题,扩大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逐步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主讲

魏东教授在总结前面三位主讲人观点的基础之上,从立法论和司法论两个维度提出了轻罪治理路径。在立法论上,魏东教授提出对新型违法行为入刑类型化考量的观点。魏东教授认为,在立法层面既要考虑刑法的经济原则和最后手段性,也要考虑对越轨行为的治理效果,新型社会背景下的高风险领域和非传统重大风险领域中的轻罪立法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传统领域轻罪立法的正当性根据则不足。与新型风险和重大风险不具有重大关联性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废除。在司法论上,魏东教授认为轻罪治理需要严格贯彻司法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的理念。在轻罪治理中,缓刑制度的研究和适用具有重大意义,缓刑可以在轻罪中大规模使用,应当在微罪中大规模使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主讲

梅传强教授首先对四位主讲老师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和争锋表示了欢迎和感谢,并表达了对轻罪治理伴随的犯罪附随后果问题的担忧。梅传强教授表示,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伴随着我国刑法传统的重罪体系而存在。目前,轻罪立法在不断扩张但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却没有调整,在轻罪时代下此问题不容忽视。随后,梅传强教授在前述四位教授讨论的发挥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功能的基础上就该问题的解决路径作出了进一步补充,认为基于刑事一体化、程序分流的理念,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罪案件,可以考虑采取检察院书面起诉,无需派员到法庭参与诉讼、法院书面审理,而无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程序简化方式,节约轻罪治理司法资源投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梅传强主讲

在与谈环节,针对五位教授的主讲内容,与谈嘉宾陈伟教授、姜敏教授和贾健教授依次提出了各自的问题和看法。

陈伟教授对轻罪时代的社会发展趋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陈伟教授对“轻罪增多,重罪减少”这一现象是“法治之物”还是“人造之物”提出了质疑,并认为目前学界普遍存在的“立法扩张、司法谦抑”的治理观念有待商榷。同时就轻罪入刑带来的犯罪竞合问题、司法适用混乱弊病提出了批评。最后,陈伟教授针对犯罪附随后果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新形势下,解决这一问题要实现从行为刑法向行为人刑法的转变,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与谈

姜敏教授从社会治理和刑法价值选择的视角就轻罪治理问题提出见解。姜敏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轻罪立法是矫正性立法观和预防性立法观的体现,与传统的报应刑法观存在差异。在价值选择上,轻罪强调安全价值,这与传统追求的自由价值存在不同。由此,轻罪入刑的正当性症结即为安全价值的正当性。而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安全是底层的需求,而自由则是高级的需求,是否可以用传统的刑法观念来驳斥轻罪立法还值得进一步讨论。姜敏教授认为,轻罪入刑需在传统原则之外寻求更妥当的原则来证成其正当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与谈

贾健教授在“轻罪”的划分上提出了创新性的观点。贾健教授指出轻罪概念的讨论存在独立价值,并提出以“5年有期徒刑”的标准对轻罪和重罪进行划分。贾健教授从刑法依据、可行性和相当性三个层面就这一观点展开了充分论述,并认为以“5年有期徒刑”为界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刑法的重刑倾向。此外,贾健教授也就轻罪治理中大量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现象导致刑法象征性立法的问题提出了困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健与谈

在提问环节,现场的同学们积极踊跃举手提问,就犯罪附随后果的限制、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轻罪时代行为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提问。五位主讲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实而细致的回答,并强调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应对轻罪治理中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将其作为一个刑法问题进行研究,更要将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重点关注,同时也要从刑事一体化、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角度综合审视问题的解决路径。

讲座最后,梅传强教授对主讲人所呈现的学术盛宴和与谈嘉宾的精彩与谈表示感谢,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强调了轻罪治理综合视野的重要性,并将当代刑法传承与发展的希望寄予青年。至此,本期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成功落下帷幕。

文:刘翔宇

图:刘星宇

审核:梅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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